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小学章程(2022年)


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小学章程

2022年1128第三届第次教代会审议通过

 

序言


华江小学于2011年9月正式开办。学校占地面积为18147.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9406平方米。学校设计规模为20个教学班。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风雨操场等一应俱全。


学校正处于起步阶段,上升空间大,教职工团队意识与合作意识强。学校以《上海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为指导,实践科学发展观,立足本校发展实际,以“给每一个孩子多彩的学习生活”为办学核心理念,稳步向规范化、特色化的发展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嘉定区华江小学;英文表述为Shanghai Jiading Huajiang Elementary School;校址为嘉定区江桥镇华江支路666号;网址:http://hjxx.jdjy.sh.cn/;微信公众号:华江在线;电子邮箱:jdhjxx@126.com。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以嘉定区生源为主,包括符合就读条件的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江桥镇教委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学校在倾力追求外延发展的同时,十分注重校园文化精神的培育,在不断实践和探索的进程中,萌生、汇聚、凝练出“明理重德 立己达人”的校训,形成“给每一个孩子多彩的学习生活”的办学理念,打造“德行兼备、睿智博学的儒雅少年”品牌项目,逐渐构成了学校精神的内核。


办学理念:给每一个孩子多彩的学习生活


具体内涵:


为每一位孩子提供学习机会和条件是教育的职责所在尊重个性,理解差异,关心所有学生的健康成长,关注社会各个群体的发展需求,提供更为平等、优质、多样的学习机会,努力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人具有理想信念、公民意识、健康身心和科学人文素养。使所有学生个性特长得到发展,发展潜能得到激发。


关键词:


每一个——关注教育公平,重视每一个孩子的成长。


多彩的学习生活——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在新课程体系下,为孩子们创造一切有利的条件,充分发挥孩子们的各种潜力,养成各种能力,实现自我的价值,品尝成功体验,品味生活的酸甜苦辣,让孩子享受多彩的学习生活。


第六条  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实现教师学生共同提高,共同发展。逐步提升学校品质,形成学校特色,推动学校良性发展。培养师生成为“明理重德 立己达人”之人,即做到彰明伦理,完善品德;求真务实,力戒虚妄;博学笃志,切问近思;志在千里,心平意远。发展教师,提升学生,逐步打造具有办学思想、办学品质、办学特色的学校。


第七条  以“追求高标准的教学效益”为中心,以艺术教育为突破口,以“培养人生艺术、追求艺术人生”为主题,努力创建一所“学校充满艺术氛围、教学充满艺术风格、教师充满艺术气质、学生充满艺术情趣”的艺术特色学校。


第八条  校标


旨意:整体如火焰,喷薄而发,又如幼苗正茁壮成长,蓬勃向上的无限生机。标识将“华江小学”的第一个字母“HJ”巧妙的蕴含其中,代表了学校的名称。标志线条流畅自然,动感强烈、色彩鲜明,从代表新生、希望、和谐的绿色,到表达创新、未来的蓝色,及到寓意火热、成长的橘红色,昭示着孩子从接受教育、梦想美好未来到成长锤炼的人生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2.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聘任中层干部,学校党组织考察,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校长任命(聘任)。


3.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


4.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确定教学进度,选用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5.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6.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7.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等重大问题的制度。学校重大问题要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经过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后决策,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  (详见《华江小学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基层党支部委员会,支委会对委员进行分工,设组织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并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一人,另设一名党务工作人员。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党支部建设,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校长行使职权。


党支部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新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


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在学校中的作用,支持和帮助他们自主开展工作,充分调动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详见《华江小学工会全体会员大会制度》、《上海市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教导处、总务处、少先队大队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学校实行三级管理:


1. 决策执行层: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组织校务会议,组成学校决策中心。副校长受校长委托,按校长的分工,负责管理学校行政某几方面的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一般问题,重大问题向校长请示汇报,接受校长领导,对校长负责。


校长室——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工作。


党支部——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是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


副校长室——作为校长助手,协助校长全面主持学校工作。


工会——以《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法》为依据,按照“围绕中心、服务中心、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的精神,在党支部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日常工作。


2. 管理执行层:学校教导处、德育室、科研室、总务处、大队部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的工作,并对其主管校长负责。


教导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德育室——在校长室领导下,发挥中国传统文化的德育优势,认真抓好学生及教师队伍的思想道德教育。


科研室——在校长室领导下,组织全校的教育科研工作。


总务处——在校长室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总务工作,组织全体职工努力完成学校的后勤服务工作,廉洁奉公,勤俭持校。


大队部——紧密结合政治思想教育和教育工作,按照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引导全校少年儿童开展各种形式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良好道德品质、组织纪律、文明礼貌、行为习惯的养成。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德育、科研等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实践探究、自主学习、交往合作、信息处理、创新的五种能力。


2.坚持德育为先,进一步完善德育机构及管理网络,加强德育队伍建设,落实全员德育,优化育人环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3.加强学校少先队工作,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推动学校团队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班主任培训,促进班集体建设,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培养学生的健康情感和心理品质、自理自律的能力和合作交往的意识,追求育德实效,促进班集体建设。


5.大力推进“幸福课程”,关注学科教学的德育渗透,加强学科教学和德育工作的有机融合,提高德育实效性。


6.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要求学生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学生整体形象。


7.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沟通、配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教育共建网络。


8.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得随意停课,不准利用课余或节假如为学生集体补课,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流程管理要求》,认真抓好教学五环节的管理,组织好教学工作的调研、评估活动。


9.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不得擅自使用各类学习辅导材料。课后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年级每日课外作业量不超过三十分钟,四年级不超过五十分钟,五年级不超过一小时,快乐活动日当天不布置书面回家作业。


10.健全教研组织,保证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教研组活动均列入课表,加强专题研究,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


11.加强课程的研究、开发和实施,构建符合学校教学发展的校本课程体系。


12.建立全面评估教育教学质量的标准,不以考试、成绩排名次、不以考分作衡量教学质量,评定老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13.学校重视科技、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工作,认真上好体育、美育、劳技课,积极开展“大课间”锻炼活动,举办田径运动会、科技节、艺术节、足球节,结合日常生活,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校积极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它方面的竞赛活动。


14.认真抓好教育科研实施工作,组织教师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参与课题研究,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推广科研成果和成功经验,并运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15.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注社会和家长的合理诉求,建立与家长顺畅沟通的机制,家长驻校办公参与学校决策。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具体招生办法按当年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平等接受教育教学的权利,享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权利;


2.有权参与学校或者班级管理,有权评议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和文体活动,有权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4.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 对教师的不公平奖惩,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社会公共秩序;遵守《华江小学小学学生在校一日常规》、《华江小学学生礼仪规范》等制度;


2. 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荣誉,关心集体(班级),为学校争光。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 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6.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和生存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必须具备国家颁布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职工必须具备国家颁布的各类上岗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如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可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注重阶段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的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并与绩效考核工作有机结合。“优秀”者给予奖励,按政策优先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合格”者,按政策定期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不合格”者,暂停一次晋升工资,缓期一年晋升教师职务。情节严重者,低聘或解聘教师职务。每年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和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还将根据当年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上级部门核定的等级比例及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工作实绩,商讨确定各等级岗位晋升调整、聘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6.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7.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3.服从学校分工及岗位调整,履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相关义务;


4.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5.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关注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不辱骂、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参加义务献血。


第三十一条  聘任期间,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坚持德育为先,进一步完善德育机构及管理网络,加强德育队伍建设,落实全员德育,优化育人环境,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详见《华江小学家委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和有效使用教育经费,严格经费开支审批制度,确保合法、合理地使用资金,提高办学效益。


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校务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收费纪律,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不自立收费项目,不擅自收费,坚持规范收费行为,坚持收费公开公示。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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